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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相关法规]成都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标准

成都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标准

为加强对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农贸市场(包括临时沿街农贸市场)管理,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,促进全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,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特制定本管理标准。
   
本标准实行属地管理,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。
   
一、市场主办者(经营者)管理标准
   
(一)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。市场应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,配备相应的专(兼)职管理人员,对市场秩序、环境卫生、食品安全、治安消防安全等进行日常管理。
   
(二)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。制度应包括商品质量、食品安全、市场秩序、环境卫生、车辆管理、治安消防、消费者投诉及市场设施维护维修等内容。市场管理制度应做到上墙公示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   
(三)设置市场商品行情公布栏,发布场内商品行情,设立服务台、意见箱、投诉电话、复验计量器具等设施,方便和服务消费者。
   
(四)与市场内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,约定双方权利义务、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。
   
(五)设置消费者投诉点,指定专人(兼职)负责投诉受理、处理工作,并做好投诉、调解、处理等相关记录,协助工商部门做好消费者申诉处理工作,做到公平、公正。
   
(六)按规定足额缴纳各种税费,不得违反规定在市场乱收费。
   
(七)制定市场文明公约,配合政府开展各项整治和创建达标活动。
   
二、市场商品经营者经营行为管理标准
   
(一)商品经营者进驻市场从事经营活动,必须办理(持有)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及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类许可证。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和相关许可证,做到亮证亮照经营。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外。
   
(二)商品经营者不得转让、出租、出借、出卖、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,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核定内容。
   
(三)商品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。经营无公害、绿色、有机食品,应明示相关证书,并保存(出示)肉食品、绿色食品、有时效方便食品等进货凭证、检验检疫证明,以备查验。
   
(四)应采取措施,对进货商品进行检查验收,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格。不得销售失效、变质、过期的商品;不得掺杂使假、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。
   
(五)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,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。
   
(六)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,不得短斤少两、短尺少称;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。
   
(七)不得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、哄抬物价、骗买骗卖。
   
(八)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,自觉做好店铺前、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,保持店内、摊内整洁卫生。 
   
三、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标准

   
(一)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。按蔬菜、肉食品、水果、干杂、水产、家禽、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,进行分类管理。
   
(二)市场内商品上台、上架、进盆、进池,摆放整齐有序。
   
(三)市场内店铺(商家)不得出摊占道,禁止跨门摆货经营。
   
(四)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,严禁暴市

   
(五)市场内不得摆地摊,不得以自行车、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(架)进行交易,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。
   
(六)市场设置公平秤,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。
   
四、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标准
   
(一)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和卫生部《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》的规定。
   
(二)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(兼)职食品安全管理员,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。
   
(三)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,做到三证齐全,确保先体检、后上岗,先培训、后从业。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。
   
(四)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,食品新鲜,防蝇、防尘设施齐备,生熟食分开,实行工具售货。
   
(五)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、戴口罩和手套,使用夹钱工具,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、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。
   
(六)场内饮食店铺、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(店铺)均应配置冷藏设备。
   
(七)销售鲜肉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(店铺)应修建上下水设施,并做到随时清扫,无积水污垢。
   
五、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
   
(一)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,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。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,保洁不断,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,日产日清
   
(二)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,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、果屑箱,放置有序,清洁无损,有专人负责管理。
   
(三)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、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,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。
   
(四)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(兼)职消杀人员,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。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,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,确保市场灭蝇、灭蚊、灭鼠、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。
   
(五)市场内店铺前后、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,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。
   
(六)市场内点杀家禽应符合前店卖,后店杀,店内不见屎、毛、血的标准,剐剖水产品应符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,地面不见杂物,防止血污外溢。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。
   
六、农贸市场安全管理标准
   
(一)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,人员、职责、岗位责任明确。
   
(二)实行昼夜巡场值班,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,及时处置突发事件,防止事态扩大。并实行值班记录。
   
(三)市场内应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,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。
   
(四)场内不得留宿生火,禁止乱拉乱接电线。
   
(五)市场内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,未经批准,任何人不得拆解、增添场内建筑设施。
   
(六)市场治安工作落实,治安秩序良好。场内物防、技防措施落实,发生治安刑事案件、治安灾害事故、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。
   
(七)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责任书,明确安全责任。
   
七、农贸市场设施管理标准
   
(一)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、功能完善。

   
(二)场内货架、池台统一;标牌吊挂、雨蓬设置、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。
   
(三)场内禁止乱搭乱建、乱牵乱挂。
   
(四)场内无坑洼积水,保持道路平整,上下水畅通。
   
(五)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。车辆停放整齐、进出有序。
   
(六)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,由专人进行管理。
   
(七)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,对公众开展卫生、消防、科技等科普宣传,并定期更换内容。
   
(八)依照相关法律法规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(构)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ΟΟ六年六月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