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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协会新闻]生态放养鸡养殖技术规范(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)

  

本标准按照GB/T 1.1-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
本标准代替DB510100/ T 0532010《放养鸡饲养技术规范》,主要技术变化如下:

——修改了标准名称,将“放养鸡饲养技术规范”改为“生态放养鸡养殖技术规范”;

——在术语和定义中删除放养鸡,增加生态放养、育雏日龄和放养日龄(见第3章,2010版第3章);

——为了保护环境不受污染,在机场布局中增加:无害化处理区和相应要求(见4.220104.2);

——为了保护环境和产品可追溯,在鸡场设施中增加:无公害处理设施和监控设施(见4.320104.3);

——为了明确对养殖人员的要求和管理,增加了第5章人员要求;

——增加了第9章 “追溯”要求;

——增加了第11章 “标识”,对肉用鸡和蛋鸡的放养日龄提出标识要求。

本标准由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、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提出。

本标准由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、成都市标准化协会、成都市畜牧兽医站、成都市家禽产业协会、成都宏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、成都营养屋农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项八一、蒋丽琼、梁秋蓉、陈旭、王定国、邹平、程进、陈耀明、袁定金。

本标准于201010月首次发布,201112月第一次修订。

 


生态放养鸡养殖技术规范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生态放养鸡的术语和定义、鸡场建设、人员要求、引种、饲养管理、防疫检疫、追溯、出栏和运输。

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放养鸡的饲养和管理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 3095 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

GB 16548 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

GB 16549 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

GB/T 18407.3 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

NY/T 388 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

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

NY 5030 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

NY 5032 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

NY/T 5339 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

3 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
3.1  

生态放养 Ecological stocking

将舍内育雏结束后的鸡,白天散养在经隔离的林地、果园、农田等生态自然环境中,任其自由觅食,不足部分给予人工补食,晚归舍室的养殖方式。

3.2  

鸡场 chicken farm

经隔离的林地、果园、草场、农田、山场等适宜饲养鸡群的天然场所。

3.3  

全进全出 all-in,all-out system

同一鸡场(或同一鸡舍)同一段时间内饲养的同一批次的放养鸡,同时进场、同时出场的管理制度。

3.4  

育雏日龄 Brooding days

从雏鸡孵化出壳开始到育雏结束所经历的天数。

3.5  

放养日龄 Stocking days

从开始放养第一天起到成品鸡出栏所经历的天数。

3.6  

生长日龄 Growth days

从鸡出壳到出栏所经历的全部天数(育雏日龄加放养日龄)。

4 鸡场建设

4.1 鸡场选址

4.1.1 鸡场应选择地势较高、干燥、背风向阳、环境安静、水源充足卫生、排水和供电方便、距离干线公路、村镇居民集中居住点至少1km、周围3km内无污染源的林带、果园、草场、荒山坡等地方,其中放养场地还应有放养鸡可食的野生饲料资源如野草、昆虫、腐殖质等。

4.1.2 鸡场周围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GB/T 18407.3NY/T 388的规定,大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的规定,饮用水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。

4.2 鸡场布局

4.2.1 鸡场应设生活管理区、生产区和无害化处理区,生活管理区应与生产区、无害化处理区有明显的界限分离且有明确标识。

4.2.2 生活管理区应位于鸡场主导风向的上风位或侧风位的地势较高处,主要包括办公室和生活用房。

4.2.3 生产区应位于生活管理区的下风位,主要包括育雏区和放养区,依次建有饲料库、蛋库、雏鸡舍和放养鸡舍、消毒室、隔离舍、兽医室

4.2.4 无害化处理区应位于生产区的下风位或侧风位的地势较低处,距离生产区50m以上。

4.3 鸡场设施

4.3.1 鸡舍应建造在地势较高处,能防雨、遮阳、避风、保暖。鸡舍周围应有足够供放养鸡进出鸡舍的通道,保证放养鸡正常出入鸡舍。

4.3.2 放养区应设置有分隔网栏及固定喂料槽、饮水器等补充喂养设施。

4.3.3 放养区入口处应设置相应的消毒设施。

4.3.4 无害化处理区应设置粪污无公害处理设施。

4.3.5 应在鸡场放养区内配备有效的监控设施设备。

5 人员要求

5.1.1 养殖人员应经体检,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。

5.1.2 应对养殖人员进行上岗前的饲养技术、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知识培训,

5.1.3 养殖人员不得将非本鸡场的生鲜禽肉、蛋及其产品带入鸡场放养区内,不得在放养区内饲养其它家禽、家畜等动物,在需要时可在放养区内饲养23只经检疫合格的家犬。

5.1.4 养殖和防疫人员进入鸡场生产区时应更换工作服和鞋帽。

5.1.5 防疫人员和兽医不得在鸡场内对外诊疗家禽。

6 引种

6.1 选择适应性广、抗病能力强、觅食能力强、抗逆性强及适宜放养的品种(如:黄鸡、麻鸡、黑鸡、乌鸡等)。

6.2 种蛋、雏鸡应从有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》和《动物防疫合格证》的种鸡场和孵化场引入。同一群放养鸡应来自于非疫区的同一种鸡场或育雏场,经过产地检疫,持有有效检疫合格证明,符合GB 16549的要求。

6.3 同一鸡舍的所有雏鸡应来源于同一种鸡场相同批次的雏鸡。

6.4 运输工具运输前应经过彻底清洗和消毒。

7 饲养管理

7.1 饲料

雏鸡饲料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、行业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,使用应符合NY 5032的规定;放养期间补食用的玉米、谷物、小麦、米糠、南瓜、红苕、豆类等应符合相应的国家、行业标准或相关规定。饲料应在阴凉干燥处贮存。

7.2 育雏阶段

7.2.1 自育雏期为1日龄~50日龄,雏鸡出壳后宜在24小时内进行“初饮”,“初饮”应配置温度在18℃~205%葡萄糖水或电解多维,水量控制在2小时饮完为宜,并确保所有雏鸡都饮到水。

7.2.2 雏鸡一般在“初饮”2小时~3小时后或待80%以上雏鸡有强烈采食欲时进行“开食”。“开食”可用无毒并经消毒的油纸、塑料布或浅料盘放料,“开食”点要多,少量多次,以保证所有雏鸡能同时吃到雏鸡料。

7.2.3 购进雏鸡前应对育雏舍、舍内器具及运输工具进行消毒。

7.2.4 宜采用地面平养、网上平养和笼养的方式进行育雏,地面平养应选择干燥、无霉变、保暖的垫料。

7.2.5 雏鸡应在通风换气和保证温度的舍内进行饲养,舍内空气质量应符合NY/T 388的规定。

7.2.6 雏鸡喂养饲料应选择符合雏鸡生长发育所需的雏鸡料。

7.2.7 雏鸡饲养密度按表1的规定;雏鸡的生长周龄与温度、相对湿度、光照时间等环境要求按表2的规定。

表1 雏鸡饲养密度

育雏日龄(天)

110

1120

2140

41

饲养密度(/m2

5060

3050

2030

10

 

 

 

表2 雏鸡生长周龄与环境要求

周龄()

01

12

23

34

45

温度(℃)

3533

3330

3027

2724

每周降12至常温

相对湿度(%

7068

6865

6563

6360

6058

光照(Lx/小时)

1030/24

5/1619

逐步减少过渡到自然光

 

 

7.3 放养阶段

7.3.1 雏鸡育成后转入放养区,根据放养区规模和植被状况,实行分区轮流放养。每区放养鸡的数量不宜超过1000只;公、母鸡应分开放养,每亩不超过80只。

7.3.2 雏鸡育成后在放养前应佩戴追溯用脚环。

7.3.3 雏鸡进入放养区后用雏鸡料过渡1周,同时让其在放养区内自由采食虫、草及草籽等自然食料,不足部分用玉米、谷物、小麦、米糠、南瓜、红苕、豆类等直接饲喂或用几种原粮混合饲喂,在放养区内推荐采用人工种植黑麦草、三叶草、鸭茅草等优质牧草作为补充。

7.3.4 放养区不得使用可导致鸡群中毒或体内残留农药等有害物质,并应防止气候变化及动物侵害对鸡群的影响。

7.3.5 肉用鸡的放养日龄应不低于80天,蛋鸡的放养日龄应不低于360天。

8 防疫检疫

8.1 消毒

8.1.1 应选择高效低毒、对人和家禽危害小、不对环境造成污染、不易在肉蛋等产品中残留的三种及以上消毒剂交替使用,并严格按说明书配制,禁止滥用。

8.1.2 适时清除放养区内的鸡粪和垫料等杂物,应定期对鸡场消毒,并定期更换消毒池内的消毒液。鸡群出栏及鸡群发病时应及时消毒。

8.1.3 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洗手、脚踏消毒池进行消毒。工作服、工作帽、手套、毛巾、鞋靴应定期消毒。

8.2 防疫

8.2.1 防疫管理应符合NY/T 5339的规定。

8.2.2 实施全进全出的饲养制度,鸡群出栏后对鸡舍彻底清理、消毒,并空舍1月以上。严禁已出场的放养鸡返回饲养。

8.2.3 在饲养期间,鸡场应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马立克、新城疫、新传支、禽流感、白痢、伤寒等动物疫病的日常监测工作。发生重大疫情或疑似重大疫情时应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。发生人畜共患病时,应服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。

8.2.4 宜采用中草药对放养鸡进行病害防疫。

8.3 免疫

8.3.1 疫苗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生物制品质量标准,不得使用已经过期的、来源不明的、非法生产、标签脱落不能认定或者保存不当的疫苗。

8.3.2 疫苗在运输过程中应有冷藏箱或保温瓶,严防日光曝晒;贮存时应分类保存,避免混淆。

8.3.3 应按使用说明书使用疫苗,已稀释的疫苗应在规定时间内用完。

8.3.4 鸡场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及其相应法规的要求,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强制免疫,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。预防接种时应选择适宜的疫苗,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,填写免疫登记。

8.4 兽药使用

8.4.1 预防、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应符合NY 5030的规定,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、已经淘汰的或禁用的兽药,不得使用人用药。

8.4.2 兽药使用遵循兽医处方药制度,用药时应严格遵守给药途径、使用剂量、疗程和休药期等规定。

8.5 疫病处理

8.5.1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,应及时做好鸡场的隔离、消毒等工作,服从所在地区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的隔离、扑杀、销毁、消毒、紧急免疫接种、封锁及其他限制性措施。

8.5.2 病死鸡按GB 16548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。

8.6 检疫

放养鸡出栏前应按GB 16549 进行产地检疫,检疫合格方可出栏。

9 追溯

9.1 鸡场应对每批放养鸡的饲养情况进行记录,建立可追溯体系。

9.2 建立放养鸡的饲养档案,包括引种、免疫、疾病诊疗、饲料兽药使用、粪便处理、病死鸡无害化处理、销售等记录,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。

10 出栏

每批放养鸡应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检验,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栏。

11 标识

每只放养鸡出栏时应标识以下内容:鸡的品种名称、放养日龄、养殖单位名称、养殖场地址及联系方式等。放养日龄应按表3进行标识。

表3 放养日龄标识

类别

肉用鸡

蛋鸡

放养日龄(天)

80-100

100-120

120

360

标示方式

“放养80天”

“放养100天”

“放养120天”

“放养360天”

12 运输

12.1 放养鸡出栏前应禁食4小时,抓鸡、装笼、搬运、装卸过程动作要轻,以防挤压和碰伤。

12.2 运输工具在运输前应清洁、消毒,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排泄物泄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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